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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註冊

法源 
1958年修正施行。較不同者:專利法沿襲日本體制,商標法卻承襲歐美商標法立法意旨。 
種類 
商標、聯合商標、服務標章。 
期限 
註冊日10年。 
延展 
權利屆滿前6個月內須辦理。 
異議制度 
公告日起1個月內。 
使用規定 
商標授權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Korea 韓國網站名稱登記 
韓國網路資訊中心(The Kore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KRNIC”)於1999年7月5日修正之前規定”公司行號可以公司名稱或商標申請網址”修正為”公司行號可以不限數量的申請網址,並不限定以公司名稱或商標”。申請之網址3個月未使用可能被KRNIC取消。 
韓國修正商標法 
修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包含地理標示的團體商標,新法已於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舊法的差異臚列如下: 
1.法人可使用團體商標 
舊法:法人不可使用團體商標,僅其會員可以使用。 
新法:法人及會員皆可使用。 
** 目的為鼓勵團體商標的申請及使用。 
2.制定〞地理標示〞的定義;團體商標僅包含地理標示可予以註冊 
舊法: 
若僅為標示地理來源,或明顯為地理名稱,或含有酒的產地名稱,或WTO會員國的烈酒名稱,而指定使用於酒、烈酒或其他類似商品,則不可准予註冊。 
新法: 
為”地理標示”作出定義:地理標示為標示產品的出處,而產品的品質、聲譽及其他特性源自於該出處。 
若僅含地理標示之團體商標為法人所提出申請,其會員所生產或製造之產品品質、聲譽及其他特性源自於該出處者,則可准予註冊。 
**目的為保護特定地區之產品,及促進當地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