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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標註冊

法源

為1982年12月14日生效的商標法,1989年2月11日頒佈的保護知識權法令;及1996年10月24日頒佈的政府法令。

種類
商標、服務標章、集合標章、證明標章。
申請程序 
審查制。 
申請方式  

1.授權書簽字。

2.在外國註冊的聲明。

3.商標圖樣20張,不超過5cmX8cm,如是彩色商標必須指明並提供圖樣。

4.印版,通常當地製作。

5.申請優先權的,提供優先權檔和其他檔1份。

 

商標註冊流程

1.檢索商標:檢索越南是否有相似、相同商標已被註冊或使用。

2.提交註冊:向越南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材料。

3.形式審查:申請提交後1個月內由發明局進行形式審查。

4.實質審查:如認為可以接受,在6個月進行實質審查,符合註冊條件的則提交到國家科技委員會最終註冊。

5.初步公告:商標獲准註冊後刊登官方公告,對公告的商標沒有異議規定,但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的商標可以被撤銷。

6.註冊公告:若無異議則註冊成功。

 

商標註冊時間

受理時間:2-6個星期。

註冊時間:12-18個月。

 

商標註冊有效期和續展

有效期:10年,從優先權日計算。

續展註冊有效期:為10年。

續展期: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辦理。

注:商標註冊後要求使用,註冊後5年之內不使用,也不能提出未使用的正當理由,註冊商標將被撤銷 「商標使用是指商標在商品、包裝、商業通訊或廣告材料上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