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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商標註冊

法源 
商標法於1931年起實施。 
種類 
商標、服務標章、集體標章、證明標章。 
期限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權利屆滿前3個月內須辦理,不得延遲。 
申請程序 
審查制。 
異議制度 
公告3個月內。 
使用規定 
連續5年未使用有遭他人撤銷之虞。

相關事項
1.專用期屆滿後即不得辦理延展。(無法以繳納滯納金方式延遲提出)
2.相關文件須辦理公、簽證。
3.商標分類制未改為國際分類制前取得註冊者,如類別跨越2類,則延展時須以2案辦理,亦將取得2個新的註冊號數。
4.審查採二審制。
5.公司名稱與欲申請商標相同則不可申請,但自2000年6月或7月開始,若其商標與公司名稱相同但非商品說明or without statement of its legally registered status,便可申請註冊。
6.辦理商標轉讓文件:移轉同意書、商標證書、受讓人簽署之委任狀(需公證)、移轉人簽署之委任狀(需公證)、雙方身份證明。

 

泰國著名商標登記 

泰國智慧財產局於2005年7月19日發出「著名商標登記準則」,以說明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 
要登記為著名商標,該商標必須為商標、服務標章、證明商標、團體標章,其使用不但及於其所指定之商品及服務,且更為廣泛。 
為註冊或非註冊的商標。 
與要登記的商標設計相同。 
善意且持續以發送、廣告或其他一般使用樣態使用該商標於商品或服務上。 
廣泛且善意的使用,使得其為泰國一般消費大眾或相關產業所熟知。 
良好的品質為消費者所接受。 
為商標權人,或被權人所使用。 

欲於泰國登記成為著名商標,申請人必須提供下列使用證明 
雜誌、期刊、報紙、產品型錄或其他可證明該商標為大眾所熟知之證明。 
收據、發票、運輸文件、稅金收據或其他可證明該商標之銷售額的證明。 
申請人的公司大小,及交易金額。 
有公信力組織所發出之稱許、銷售排名、認證,在網路上的商標知名度,及對侵權者所採取的行動。 

是否能順利取得登記為泰國的著名商標,取決為 
該商標在一般消費大眾或相關產業間的知名度及接受度; 
商標使用的時間、範圍及地理區域; 
商標促銷的時間、範圍及地理區域; 
商標註冊的時間及地理區域; 
商標勝訴案例或強制授權; 
商標的價值; 
銷售範圍; 
對於保護商標聲譽及維護產品品質所做的努力; 
市場調查。 

登記著名商標的好處為,該商標會列入泰國著名商標的名單,使其他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得取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