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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商標註冊

法源 
1803年制定之「有關工廠、製造廠的法律」,可稱之為世界上最早的商標法,現行商標法係於1964年頒布。 
種類 
商標、服務標章、集體標章,另外,「味覺」(如香水)也可做為商標。
期限 
申請日起10年。 
延展 
權利屆滿前6個月內須辦理(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須繳滯納金)。 
申請程序 
形式審,不進行實體審查。
異議制度 
公告2個月內。 
使用規定 
連續5年未使用,將喪失商標專用權。 


相關事項
1.實務上,法國不承認「商標耗盡理論」,亦即,無「真品平行輸入」情形做為被告抗辯理由。
2.商標侵權行為刑責較重,除刑、民事責任外,尚可裁定一定期間不得參加部分「工商協會」。
3.在一商標註冊使用5年後,任何人皆不可撤銷其商標,因已經成為「共同存在之事實」(coexist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