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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註冊

種類 
商標、服務標章、集合標章、防護標章。 
期限 
註冊日起5或10年,依申請人請求之。 
延展 
權利屆滿前6個月內須辦理(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須繳滯納金)。 
申請程序 
審查制。 
異議制度 
註冊公告後2個月內。 
使用規定 
連續3年未使用,他人得依法申請撤銷之。 
相關事項 
1.商標申請得以「立體商標」為之。 
2.同我國商標法第9條第2項,在日本無居所或營業所之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3.日本不允許為註冊商標者,除「巴黎公約」最基本要求中之規定外,包括: 
   與一切非營利社會團體所使用之名稱; 
   標示相同或相近的標記(近似); 
   與它人失效不滿一年的失效商標相同或近似; 
   易引起商品品質誤認危險之商標。 
4.不允許將地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但偏僻、不常見之地名、或江河山名,仍可取得註冊。 
5.外文商標儘可能再行申請「日文譯音」,以求權益完整並防杜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