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註冊
種類
商標、服務標章、集合標章、證明標章
申請程序
審查制
異議制度
公告日起30天內
期限
登錄註冊起10年
延展
權利屆滿前1年或屆滿後6個月內須辦理(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須繳滯納金US$100)
申請方式
(1)實際在美使用(申請時需提供在美國使用之時間、地點及商標使用證明)
(2)企圖使用(於領證前需提使用證明)
(3)申請人在其國家之商標註冊證,需翻成英文(其商標專用期限在取得美國商標註冊時需仍有效力)
(4)以優先權提出申請(必須在其國家申請商標6個月之內向美國商標局申請,並於申請時載明優先權之請求)
使用規定
註冊後第5~6年間必須提出使用宣誓,方能使註冊商標持續效力。如果未提使用宣誓,主管機關會主動撤銷該商標。
美國有強制規定,使用宣誓、使用聲明之修正及其他依「已使用」提出的商標申請案其中的每一個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都必須確實使用,否則必須刪除「未使用」之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
相關事項
1.以企圖使用提出申請者,須於公告期滿6個月內提出使用宣誓及使用證明。
2.以企圖使用提出申請者,僅需1張商標圖樣;以實際使用提出者則需提使用證明(specimen)(例如包裝盒等)
3份。
3.領證後5~6年間須提使用證明及宣誓書方可使商標持續有效。
4.1989.11.16前註冊之商標其專用期限為20年整,此日後註冊之商標專用期為10年整;延長皆為10年。
美國專利商標局日前公布,將自2005年1月31日起調漲商標申請規費,由原本之每個類別335美元調漲為每個類別375美元,凡為當天或之後申請之商標申請案,都需繳交調漲後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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