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註冊
種類
商標、服務標章、集合標章、防護標章。
期限
註冊日起5或10年,依申請人請求之。
延展
權利屆滿前6個月內須辦理(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須繳滯納金)。
申請程序
審查制。
異議制度
註冊公告後2個月內。
使用規定
連續3年未使用,他人得依法申請撤銷之。
相關事項
1.商標申請得以「立體商標」為之。
2.同我國商標法第9條第2項,在日本無居所或營業所之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3.日本不允許為註冊商標者,除「巴黎公約」最基本要求中之規定外,包括:
與一切非營利社會團體所使用之名稱;
標示相同或相近的標記(近似);
與它人失效不滿一年的失效商標相同或近似;
易引起商品品質誤認危險之商標。
4.不允許將地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但偏僻、不常見之地名、或江河山名,仍可取得註冊。
5.外文商標儘可能再行申請「日文譯音」,以求權益完整並防杜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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